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188号申请执行人腾家林,男,汉族,1962年1月17日生,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孙金清、徐义明,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可华,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5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46050元及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7660.5元,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5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福铸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吕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贾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