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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408号

刘文平、崇义县扬眉镇桥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文平,崇义县扬眉镇桥头村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平,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扬眉镇桥头村井潭面组2号,身份证号码:362126197612110812。被执行人崇义县扬眉镇桥头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刘文平与崇义县扬眉镇桥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崇义县扬眉镇桥头村民委员会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对其房产、存款、股权和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也进行了核实,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15676元,案件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结完毕,我院于2016年5月10日与申请执行人就本案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制作笔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军

审判员 邓方定

审判员 陈海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肖大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