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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799号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兴奇、马来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兴奇,马来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799号

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

法定代表人:郑如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光旭,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兴奇,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马来荣,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受理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兴奇、马来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宝联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仲星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