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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655号

湖北物业有限公司与肖斌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飞龙物业有限公司,肖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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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655号原告湖北飞龙物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况自友,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肖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鉴于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葛昊飞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