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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诉保101号之四

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与马鞍山长江港口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马鞍山长江港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3诉保10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马鞍山长江港口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冻结了被执行人马鞍山长江港口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55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鞍山长江港口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55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先尊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