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3诉保10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马鞍山长江港口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冻结了被执行人马鞍山长江港口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55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鞍山长江港口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55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先尊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