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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民初1171号

沐子君与朱圣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沐子君,朱圣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1171号

原告:沐子君

被告:朱圣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沐子君诉被告朱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沐子君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朱圣发名下的房产(坐落于南陵县利民南路鲁班商业街3幢119室、118室、218室、陵阳大道健陵新村1#楼232幢)在人民币6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以原告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桃花园1幢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沐子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朱圣发名下的坐落于南陵县利民南路鲁班商业街3幢119室(房地产权证号南陵县字第200841**号)、南陵县利民南路鲁班商业街3幢118室、218室(房地产权证号南陵县字第200841**号)、陵阳大道健陵新村1#楼232幢(地号113407)的房产在人民币60万元价值范围内予以查封。

二、查封原告沐子君(曾用名沐慧玲)名下的坐落于南陵县籍山镇桃花园1幢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南陵县字200707**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友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陈 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