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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63号之一

武汉市江夏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运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运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汤逊湖山庄。法定代表人关雨斌,总经理。被执行人邓运银,男,195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红安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运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邓运银送达通知书,责令其协助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撤销《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夏030329)的备案手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政权

审判员  袁宪华

审判员  陶宗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卢志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