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1451号原告相唐才。被告陈华友。被告相士利。
原告相唐才与被告陈华友、相士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曹建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相唐才、被告陈华友、相士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9月23日,因本村相庆良家属去世,我与陈华友、相士利等人去帮忙。23日晚7点左右,在相庆良家门前吃饭,有人说:“我们这桌不要你(指相士利)”。相士利说:“我就要在这里”。后来相士利就坐在我们一起。在喝酒过程中,有的桌子上有啤酒,而我们桌没有,相士利就去拿啤酒喝,拿来三瓶放在桌子上问我喝不喝,我说不喝,相士利就开了一瓶,我就把另两瓶放在桌边的斗箕上,结果坏了一瓶。相士利因是长辈就信口骂了我一句,我也没在意,我就说放在斗箕上谁知会坏啊。这时陈华友答话说不就2块钱吗,相士利就与陈华友争吵起来。相士利骂了陈华友一句,陈华友就伸拳打了相士利,相士利感觉疼了就拿起桌子上的碟子砸在陈华友头上,双方互砸的过程中我在中间拉架,陈华友拿着碟子没有砸中相士利砸在我的左手上。我被相虎、相生威、陈华友送到白塔卫生院,不能看,又将我送到连云港新海医院。出院后经驼峰派出所调解未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医药费9041.75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误工费1600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30731.75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华友辩称,原告所说的事实是存在的,但是我砸原告的手致原告受伤不是事实,后来我和原告一起去的医院,我还问被告的手是怎么伤的。我当时和被告相士利打架,没注意不知道原告是怎么受伤的,我没和原告打架,我不清楚原告是不是拉架了,拉架的人太多了。
被告相士利辩称,我实话实说,开始的时候是被告陈华友不让我坐下,我没喝啤酒但是啤酒在我后屁股上,我就拿了两瓶啤酒,当时因为原告将啤酒打碎我就骂了原告,当时是被告陈华友不让我坐,我说谁不让我坐的,被告陈华友说是我说的,被告陈华友就拿啤酒瓶打我,我们就打起来了。我当时头被砸流血了,当被告陈华友打我第二下的时候原告开始过来拉架的,我当时就不清醒了。我被打的没给我钱,还让我给钱,我没有钱。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3日,两被告因琐事争吵而打架,原告拉架,受伤住院,经连云港市东海县司法鉴定所鉴定,达不到伤残评定等级,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30日。原告在东海县金德瑞镍业有限公司工作,每月工资4000元,该单位在2015年9月23日至2015年12月13日停工放假,没有收入,被告于2015年12月13日到单位上班。上述事实,有派出所的询问笔录、门诊病历、司法鉴定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为:1、医药费:9041.75元。2、护理费:14958元/年×2个月=2493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3天=60元。4、营养费:15元/天×30天=450元。5、误工费:14958元/年×73天=2992元。根据原告所述,原告实际于2015年12月13日到单位上班,实际误工天数为73天,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6、交通费200元。7、鉴定费1300元。以上1-7项合计为16536.75元。两被告打架,造成原告受损失,原告没有过错,两被告应分别向原告赔偿16536.75元的一半即8268.38元,两被告之间对其赔偿款应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华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相唐才支付赔偿款8268.38元。
二、被告相士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相唐才支付赔偿款8268.38元。
三、被告陈华友、相士利对上述两项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被告陈华友负担125元、被告相士利负担125元(先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曹 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丹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