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428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信厦润通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组织机构代码79513XXXX。法定代表人张占祥,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国昌宝绿缘生物制品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组织机构代码74009XXXX。法定代表人杨宝森,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杨宝森,男,195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国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组织机构代码70004XXXX。法定代表人杨宝森,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北京信厦润通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国昌宝绿缘生物制品厂、杨宝森、北京国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顺民(商)初字第13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国昌宝绿缘生物制品厂、杨宝森、北京国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北京国昌宝绿缘生物制品厂、杨宝森、北京国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信厦润通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顺民(商)初字第134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中平
审判员 单立勋
审判员 康占北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唐 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