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3637-2号
原告: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59号(现代国际大厦北座)8层805室。
法定代理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钰,该公司员工。
被告:梁辉,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被告:周小峰,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梁瑮楠,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梁辉、周小峰、梁瑮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186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让发
人民陪审员 郭爱萍
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凌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