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3750号
申请执行人:范宏福,男,汉族,职工。
被执行人:乌兰图雅,女,蒙古族,农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范宏福与乌兰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5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360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勾 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阿拉木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