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3806号
原告:鲁志煊,农民。
被告:鲁田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志煊诉被告鲁田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志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鲁志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鲁田富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志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志煊负担。
审 判 员 禹伯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记员 俞国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