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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3806号

鲁志煊与鲁田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鲁志煊,鲁田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3806号

原告:鲁志煊,农民。

被告:鲁田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志煊诉被告鲁田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志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鲁志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鲁田富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志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志煊负担。

审 判 员 禹伯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记员 俞国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