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4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被执行人赵兴友,居民。被执行人赵帅帅,居民。被执行人沈宝同,居民。被执行人牛庆夏,居民。被执行人赵世昌,居民。本院(2015)安红商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已立案执行。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赵兴友、赵帅帅、沈宝同、牛庆夏、赵世昌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入,如上述措施仍不能执行,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或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清单等)。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因案件未能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内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宗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