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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民初3007号

朱伟光与张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伟光,张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3007号原告朱伟光。被告张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光与被告张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伟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龚佳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圆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