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3007号原告朱伟光。被告张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光与被告张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伟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龚佳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圆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