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803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丁小红,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苏萍,女,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安徽省成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工业园。
被执行人:池州市滨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池州扬帆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陶成德,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刘大姐,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方志根,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杨益玲,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小红、苏萍、安徽省成德食品有限公司、池州市滨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池州扬帆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陶成德、刘大姐、方志根、杨益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观民二初字第0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志祥
审判员 胡文远
审判员 吴应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齐 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