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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刑初385号

程某、章某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程某,章某,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385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曾用名程小款),农民。2015年7月2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被告人章某(曾用名章准),农民。2015年7月2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被告人蔡某,农民。2015年7月2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章某、蔡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章某、蔡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2日晚,被告人程某、章某、蔡某等人经事先商量,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锦都棋牌室555房间内,与褚某、陈某、潘某等人进行二张形式的赌博时,利用事先准备的摄像头、耳机、特制的扑克牌等工具进行诈赌,共同骗得褚某等人人民币27400余元。另查明,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程某、章某、蔡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章某、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褚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郭某的证言,被告人程某、蔡某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关于三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章某、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蔡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所使用的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三、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及摄像头一个,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钟兴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记员 屠星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