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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行审6号

重��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刘世华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刘世华,赖世莲,刘玲,刘丹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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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52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225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3060-4。法定代表人向毅,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隆志,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丽姿,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世华,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赖世莲,女,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刘玲,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刘丹丹,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世华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一案,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被执行人刘世华户房屋位于梓潼街道办事处大庙村3组集体土地范围。该组集体土地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1998)919号文件批准征收。原潼南县人民政府于2001年3月20日发布了潼南府公告(2001)5号征收土地公告,并于2001年5月28日以潼南府(2001)257号批复同意申请执行人拟定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由申请执行人及有关单位分步实施。因被执行人未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成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自行拆迁并交出土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潼国土房管安补告(2015)36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告知书》,对被执行人明确了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被执行人未就该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协调和裁决。2015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潼国土房管责令(2015)56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责令刘世华户在收到决定书10内自行拆迁并交出占用的土地。该《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于2015年9月10日送达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为被执行人刘世华户明确安置房,被执行人可持有效证件接收。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潼国土房管责令(2015)56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潼国土房管责令(2015)56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由申请执行人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并由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中奎

审 判 员  彭科生

人民陪审员  龙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钟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