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679号
原告:赵某甲,女,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牛某甲,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爱朵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庚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