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331号
申请人:王新国,烟台首钢东星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孟真,无业上。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孟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2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91执3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广新
审判员 王家强
审判员 王元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