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鹿执字第528-4号

广西南宁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鹿寨县汽车大修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8-13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南宁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鹿寨县汽车大修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528-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2号香榭里花园二期3号1层0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陶文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鹿寨县汽车大修厂(之前为鹿寨县汽车修理厂),地址鹿寨县鹿寨镇建中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伍时庆,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鹿民二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鹿寨县汽车修理厂所有的位于鹿寨县鹿寨镇建中西路32号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鹿国用(98)字第07-226号,用地面积1490.83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820平方米),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覃韦波

审 判 员  王有才

代理

审判员  韦 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江荣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