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邕法执字第123-5号
申请执行人:赖莲芳,女,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申请执行人:赖连娇,女,1968年6月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黄燕秋,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被执行人:肖燕爽,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本院在执行(2015)邕法执字第123号申请人赖莲芳、赖连娇与被执行人黄燕秋、肖燕爽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强制执行方式,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邕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 利
审判员 黄 诚
审判员 周 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赖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