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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828号

张广东、韩春红与李金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广东,韩春红,李金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828号申请执行人张广东,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韩春红,女,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李金献,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张广东、韩春红与被执行人李金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388.8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金献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

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新江

审判员  栾建国

审判员  徐清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舒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