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828号申请执行人张广东,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韩春红,女,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李金献,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张广东、韩春红与被执行人李金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388.8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金献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
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新江
审判员 栾建国
审判员 徐清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舒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