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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行初154号

李云平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平,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平度市城关办事处徐福村村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行初154号原告李云平,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平度市。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郭树清,省长。委托代理人赵军,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杰,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山东省平度市城关办事处徐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法定代表人冷志俊,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海泉,平度市城关办事处徐福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程绍强,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原告李云平不服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作出的鲁政复决字(2015)388号行政复议决定等若干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并向被告省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云平,被告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军、徐杰,第三人徐福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海泉、程绍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云平起诉称,原告本户的原农村私房及宅基地和农村承包地不动产被侵害,在其民生权、财产权、人身权、居住权、知情权等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前提下,处于无奈,并在2013年10月17日依法走访于山东省信访局书面给予登记,既而反映征地及拆迁危害民生等权益。时隔至今长达两年之久而原告没有获得该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书面答复及处理结果情况下,于2015年4月4日向省政府办公厅依法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在不服省政府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第07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的基础上,同时不服省政府于2015年8月18日给寄达的由该机关在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鲁政复决字(2015)388号行政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原告另根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出具的(2015)济立行字第892号起诉(自诉、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中央的相关政策等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补正)。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省政府作出的鲁政复决字(2015)388号行政复议决定。

二、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省政府作出的[2015]第07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

三、请求依法审查被告省政府在2010年8月9日制作的鲁政土字[2010]1151号《关于平度市2010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与省政府于2002年7月22日制作的鲁政土字[2002]336号《关于平度市2002年第三批次乡村建设用地的批复》、于2003年2月12日制作的鲁政土字[2003]50号《关于平度市2002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于2006年5月12日制作的鲁政土字[2006]625号《关于平度市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于2006年9月6日制作的鲁政土字[2006]1248号《关于平度市2006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于2007年11月12日制作的鲁政土字[2007]256号《关于平度市2007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省政府向原告出具和公开该机关向青岛市电政信息办公室发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助调查的函》([2015]调第034号)文书复印件。

五、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省政府向原告出具和公开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协调平度市政府办理,平度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的《关于协助调查函的答复意见》文书复印件。

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省政府,针对在2013年10月16日采取强制偷拆原告本户私宅的行政行为应当停止侵害,依法查处;应当按政策依法将掠夺去的原告本户原不动产必须原地原物返还,给予原告本户因征地及拆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必须给予依法赔偿,必须承担其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原告对被告作出的鲁政复决字(2015)388号行政复议决定、[2015]第07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以及若干关于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等行政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经法庭释明,原告仍坚持对上述多个行政行为一并诉讼,致使庭审无法确定审理对象,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云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极峰

代理

审判员  魏吉锋

人民陪审员  郑晓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