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1185号申请执行人王云秀。被执行人滦平县岭兴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云秀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滦平县岭兴矿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云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滦执字第1185号申请执行人王云秀与被执行人滦平县岭兴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萱
代理
审判员 王玉东
人民陪审员 衡 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初文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