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773号

王久强与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久强,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773号原告王久强,男,汉族,1984年9月25日出生。被告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力明,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久强诉被告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久强于2016年5月9日以诉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久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久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325元减半收取,即2662.5元由原告王久强承担。

审 判 长  海 英

审 判 员  李春业

人民陪审员  周生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