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4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天嘉图腾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镇珠南路****号*号工业厂房*楼、B号工业厂房七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胡星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朝阳,北京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贝发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号和邦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王瑞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毛勤,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天嘉图腾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贝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5)甬鄞商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珠海天嘉图腾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珠海天嘉图腾打印耗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珠海天嘉图腾打印耗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5)甬鄞商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珠海天嘉图腾打印耗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亚平
审 判 员 叶剑萍
代理
审判员 施 晓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李军英?PAGE?2??PAGE?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