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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97号之一

武汉全景三维动画有限公司、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全景三维动画有限公司,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全景三维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20号中国光谷创意产业基地6楼。法定代表人毛爱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缪红政,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全景三维动画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一案,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武仲调字第000091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11日,权利人武汉全景三维动画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仲裁委员会(2015)武仲调字第000091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陶宗猛

审判员 阮 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阮亚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