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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刑申1号

徐开国故意杀人罪申诉、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渝0235刑申1号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开国:你原因故意杀人一案,被云阳县人民法院以(2004)云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你犯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四年。你上诉后又撤回上诉,检查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你以原判决背判客观事实、捏造证据、适用法律有误、定罪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徐开国以采取自制爆炸装置,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犯罪未遂等而予以减轻处罚。原判决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恰当。综上,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你申诉理由。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重新审判条件,申诉应予以驳回。希服判息诉。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