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30执73号

怀某与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怀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0执73号

申请人:怀某。

被执行人:李某。申请人怀某依据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某责令退赔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李某现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民初字第100号民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世明执行员  赵志力执行员  张润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郝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