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3民初03261号

汪小娜与戴金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上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汪小娜,戴金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上城区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3261号

原告:汪小娜。

被告:戴金林。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上城区支公司。

负责人:石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小娜诉被告戴金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上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小娜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小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汪小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雪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孙晓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