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17号
原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西双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垦利街道办事处西双河村。
法定代表人:袁德清,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宇航,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传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西双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传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西双河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西双河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西双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西双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刘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