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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财保250号

王正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正福,陈玉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250号申请人王正福,男,生于1949年1月2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申请人陈玉碧,女,生于1956年11月8日,重庆市开县人。

申请人王正福因与被申请人陈玉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了合法权利得到保护和实现,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玉碧名下的坐落在开县XX街道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号房屋(产权证号:XX房地证XX字第XX号)。申请人王正福提供其女儿王秀娟位于开县XX街道XX街XX号房屋(产权证号:XX房地证XX字第**号)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正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陈玉碧所有的位于开县XX街道XX路XX号XX幢XX元XX号房屋(产权证号:XX房地证XX字第**号)。

二、查封王秀娟所有的位于开县XX街道XX街XX号房屋(产权证号:XX房地证XX字第**号)。申请人王正福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限为两年。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

代理

审判员  凡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