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250号申请人王正福,男,生于1949年1月2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申请人陈玉碧,女,生于1956年11月8日,重庆市开县人。
申请人王正福因与被申请人陈玉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了合法权利得到保护和实现,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玉碧名下的坐落在开县XX街道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号房屋(产权证号:XX房地证XX字第XX号)。申请人王正福提供其女儿王秀娟位于开县XX街道XX街XX号房屋(产权证号:XX房地证XX字第**号)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正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陈玉碧所有的位于开县XX街道XX路XX号XX幢XX元XX号房屋(产权证号:XX房地证XX字第**号)。
二、查封王秀娟所有的位于开县XX街道XX街XX号房屋(产权证号:XX房地证XX字第**号)。申请人王正福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限为两年。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
代理
审判员 凡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