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548号
原告:高某。
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毛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卢洪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袁俊静 来源:
高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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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548号
原告:高某。
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毛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卢洪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袁俊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