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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548号

高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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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548号

原告:高某。

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毛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卢洪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袁俊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