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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366号

刘宏凤与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宏凤,姚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366号

原告:刘宏凤。

被告:姚杰。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凤诉被告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400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新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