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武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负责人朱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道恒,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陈志刚,男,1982年8月6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黎玲,女,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被执行人黎佳星,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与被执行人黎玲、黎佳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与被执行人黎玲、黎佳星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于2016年5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2015)张武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松儒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琳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