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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241号之一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李某、张北县草原绿野食品有限公司、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241号之一本院2016年3月20日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李某、张北县草原绿野食品有限公司、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2页第五行中“贷款有效使期限12个月”更正为“贷款有效使用期限12个月”

审 判 长  张 彪

人民陪审员  王翠玲

人民陪审员  刘志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福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