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241号之一本院2016年3月20日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李某、张北县草原绿野食品有限公司、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2页第五行中“贷款有效使期限12个月”更正为“贷款有效使用期限12个月”
审 判 长 张 彪
人民陪审员 王翠玲
人民陪审员 刘志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福星 关注公众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李某、张北县草原绿野食品有限公司、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241号之一本院2016年3月20日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李某、张北县草原绿野食品有限公司、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2页第五行中“贷款有效使期限12个月”更正为“贷款有效使用期限12个月”
审 判 长 张 彪
人民陪审员 王翠玲
人民陪审员 刘志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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