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881行初58号起诉人王某。本院收到王某的起诉状,请求法院确认某监管局在2016年4月对某贸易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依法撤销该决定并判令某监管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某监管局承担。起诉人王某诉称,我作为消费者于2016年3月16日向某监管局投诉了在某贸易公司购买的“幽香苑”茶叶系该公司违法销售的假冒伪劣食品,经查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已经注销,且标注的生产厂家已经不存在,不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某监管局认定某贸易公司系“经营假冒‘幽香苑’牌标签的茶叶”,并对其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了行政处罚。该处罚行为明显与《食品安全法》规定不符,适用法律条款存在明显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就某贸易公司销售行为的性质应严格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举报某贸易公司涉嫌销售违法违规的“幽香苑”牌茶叶的举报人为张某,某监管局亦是依据此举报对某贸易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并于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后向举报人张某作出了回复。起诉人王某与该处罚行为并无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于王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颜 军
审判员 刘洪利
审判员 杨其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史 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