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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2940号

周先进诉彭龙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先进,周素青,彭龙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2940号申请执行人周先进。被执行人周素青。被执行人彭龙强。申请执行人周先进与被执行人周素青、彭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浏民初字第01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2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有房产一处(权证号000247**)、无土地登记信息;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其车辆情况;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帐户无存款;5、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其工商情况,6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1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判决书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维

代理

审判员 潘 玲

代理

审判员 刘二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春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