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绍执民字第524-5号申请执行人沈宝英,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李建明,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崔绍敏,女,1960年3月3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李建中,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现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李建林,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陈兴国,男,1972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绍兴建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城南工贸园区,机构代码74900523-3。法定代表人李建中,董事长。沈宝英与李建明、崔绍敏、李建中、李建林、陈兴国、绍兴建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5月23日,本院依据(2014���浙绍商外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兴国在安徽省郎溪县显通置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本院作出的(2014)浙绍商外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沈宝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陈兴国在安徽省郎溪县显通置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续行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立 刚
代理
审判员 毛 巨 波
代理
审判员 俞 金 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