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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4执异6号

钱俊杰、欧阳俊等与马文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俊杰,欧阳俊,周军,陈国建,谢哲宇,程念生,马文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4执异6号异议人钱俊杰。申请执行人欧阳俊。申请执行人周军。申请执行人陈国建。申请执行人谢哲宇。申请执行人程念生。被执行人马文国。本院在执行欧阳俊、周军、陈国建、谢哲宇、程念生与马文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钱俊杰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钱俊杰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钱俊杰撤回执行异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钱俊杰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啸明

审 判 员  陈宝萍

人民陪审员  薛崇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全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