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4执异6号异议人钱俊杰。申请执行人欧阳俊。申请执行人周军。申请执行人陈国建。申请执行人谢哲宇。申请执行人程念生。被执行人马文国。本院在执行欧阳俊、周军、陈国建、谢哲宇、程念生与马文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钱俊杰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钱俊杰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钱俊杰撤回执行异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钱俊杰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啸明
审 判 员 陈宝萍
人民陪审员 薛崇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全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