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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2721号

孔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2721号原告孔某某,女,1976年11月16日生。被告耿某某,男,1968年6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且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某某撤回对被告耿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子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