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2721号原告孔某某,女,1976年11月16日生。被告耿某某,男,1968年6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且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某某撤回对被告耿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子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