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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454号

董德怀与冯兆执、冯兆标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德怀,冯兆执,冯兆标,帅群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454号

申请执行人:董德怀,男,汉族,1958年3月6日出生,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委托代理人:黄国才,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冯兆执,男,汉族,1962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冯兆标,男,汉族,1959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帅群崧,女,汉族,1967年2月21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董德怀与被执行人冯兆标、冯兆执、帅群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冯兆标,冯兆执,帅群崧应支付货款173192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4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刚立执行员  杜焕成执行员  胡增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邓胜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