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皖民初1307号
原告:赵华琴,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张四海,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玉杰,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范媛媛,女,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琴与被告曹玉杰、范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华琴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华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赵华琴负担。
审 判 员 王旭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