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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皖民初1307号

赵华琴与曹玉杰、范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华琴,曹玉杰,范媛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皖民初1307号

原告:赵华琴,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张四海,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玉杰,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范媛媛,女,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琴与被告曹玉杰、范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华琴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华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赵华琴负担。

审 判 员  王旭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