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李卫涛被执行人姜学志、张志杰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民三初字第479号判决书(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宋德新 搜索“”
李卫涛与姜学志、张志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李卫涛被执行人姜学志、张志杰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民三初字第479号判决书(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宋德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