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执一字第961号

李卫涛与姜学志、张志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卫涛,姜学志、张志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李卫涛被执行人姜学志、张志杰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民三初字第479号判决书(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宋德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