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83民初267号

甄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甄某,史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267号原告甄某。被告史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与被告史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甄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立

人民陪审员  刘保玉

人民陪审员  张永思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