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267号原告甄某。被告史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与被告史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甄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立
人民陪审员 刘保玉
人民陪审员 张永思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