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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2230号

罪犯许文杰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许文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230号罪犯许文杰,男,汉族,1963年11月26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8日作出(2001)淮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文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许文杰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30日作出(2001)皖刑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决,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06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08年05月1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许文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文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许文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文杰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葛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