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3133号
申请执行人:高峰,男,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鲍艳利,女,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高峰与鲍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峰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57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鲍艳利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咏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徐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