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354号
原告:汤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宋颖,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段学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