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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1354号

汤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汤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354号

原告:汤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宋颖,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段学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