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128-1号申请人马明月,女,住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理人李秀红,女,住址同上,系马明月之母。被申请人刘雪婷。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鲁1403财保1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雪婷驾驶的鲁NXXX**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
审判员 李淑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魏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