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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执15号

卢某某与某煤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某某,某某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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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15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男,甘肃省西和县人,被执行人某某煤矿(个人独资企业)。法人代表:秦某(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某某煤矿停产歇业无人管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旬邑县人民法院(2015)旬邑民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穷尽追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经合议庭评议符合终���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5)旬邑民初字第006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师爱民

审 判 员  赵 剑

代理

审判员  范 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吕明哲 关注公众号“”